2005年4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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欣闻不再愚公灭火
徐迅雷

  3月30日,有两条涉“火”新闻,让我喟然长叹!
  新闻一:浙江省政府日前在森林防火会议上提出,今后在发生森林大火后,各地严禁指派缺乏救火经验的干部到一线指挥,严禁组织无扑火知识的干群参与扑救,严禁组织老、弱、病、残人员和中小学生参加救火。这是浙江省首次规范领导干部在森林防火中应有的特殊“不作为”行为;而且着力杜绝群众自发性的扑火工作,不再做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”的规定(3月30日《东方早报》)。
  新闻二:“国家财产危在旦夕,他们冲向火海,义无反顾。”“13位英烈,浩气长存。”45年前的1960年2月26日傍晚5时许,在广东发生了“马口大火事件”。矿区马口的造纸厂起大火,矿区公安武警们奔去救火。最终结果是,救出两桶柴油,13人为此献出生命,其中8名公安武警战士、5名公安民警。灭火英雄中有位负伤的二等功臣黎永端,现在已经年过七旬,“对于那场大火的记忆已经不甚清晰了,他反反复复只强调着一句话:知道会死,知道会爆炸,你上还是不上?面对这道要以生命为赌注的选择题,45年前,这位现在已经71岁的老战士选择了和战友们一起‘上’。”(3月30日《羊城晚报》)
  “以生命为赌注的选择题”!从历史的角度看,这个选择题并没有做错,因为那时的历史就是这样教育人们的;这种“人比油贱”、“愚公灭火”的理念,一直延伸到现代社会。我国的《消防法》是1998年9月1日起替代原来的《消防条例》开始施行的,尽管在第1条说到保护的对象时是“公民人身、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”这样的排序,将“公民人身安全”放在了首位,但是这个“公民人身安全”,似乎并不包括救火者本人,而仅仅是指遇险人员。在《消防法》第32条,有这样一款规定:“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。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。”而1988年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如出一辙,其第22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,必须立即扑救,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。”第23条规定:“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,投入扑救。”这些条款的立法理念很清楚,只要你那里发生火灾了,不管是否经过消防培训,都必须听从组织召唤,立即投入扑火之中!而且“城门失火,殃及池鱼”,邻近单位也得去支援!在这样的理念下,出现为救火而牺牲的“小英雄”,当然不足为奇了。
  作为单位中人,我们有多少位是经过专业培训,真正够资格去投入扑火战斗的?在美国,只有合格的消防员才能投入救火之中,他们除了强大的职业消防员队伍之外,还有志愿消防员100万人。凡年满18岁的公民,经本人申请并经两年急救和护理教育培训、280小时灭火训练,才能成为消防员。而我们消防员相对较少,单位中人尽管一点都不懂怎么救火,但大伙儿还是冲去吧,小命就不管了。
  现在,终于见到了浙江省政府在森林防火中的破冰规定,严禁组织无扑火知识的干群参与扑救,不再要求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”;尽管这有违法违规嫌疑,但毫无疑问,它是正确的,而且是非凡的;尽管它是一时一地对一方面作出的规定,但无疑有巨大的立法价值和推广价值。
  苍天有眼:不再愚公灭火!其实,不是“苍天有眼”,而是“时代有眼”,时代不再需要“马口英雄”,时代需要人与法的与时俱进。